民事诉讼中的质证要点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要点
邓益洲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邓益洲著《工伤事故官司证据指导》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要点


                               邓益洲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13520961169

质证是指争议双方在仲裁庭、法庭主持之下,按照法定的步骤和要求,对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展示、说明、辨认、质疑、辩驳等一系列行为。质证是庭审的核心环节。通过质证,仲裁庭或法庭才能够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认定,决定是否采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非经质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质证的环节是多么的重要。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质证的对象是证据,既包括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仲裁庭、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的内容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也就是说,双方围绕己方的证据和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本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效力等事项进行阐述和辩驳。

质证的步骤包括:第一,证据展示,即将己方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和对方,并对于证据的来源、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等特征进行充分的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出示证据的顺序:(一)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二)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三)出示和宣读鉴定结论;(四)宣读勘验笔录。

第二,证据查验,即对于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内容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认可与不认可两种,当事人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在法庭上,有些当事人往往不懂得质证的规则,总是想让自己的质证意见显得棱模两可,从而敷衍塞责。这当然是行不通的。例如,有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证据声称:对于真实性无法确认,或者说没有必要确认等,试图回避这个问题。这是不正确的质证方法。

此时,法官会对你解释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质证。如果一方对于另一方提交的证据即不表示认可也不表示否认的话,经法庭充分说明,并再次询问是否认可后,仍不明确表示认可或否认的,将视为对于该项证据的认可。

第三,对证据质疑和辩驳。如果一方对于另外一方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可以说明其否认的理由,比如,认为对方证据系伪造、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录音证据的来源不合法(侵犯他人的隐私等)、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在形式上虽然真实但对于本案没有证明作用等。其后,提供证据的一方应当一一予以回答和解释。



(本文系学术性讨论,不代表个案实务法律意见,采纳者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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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1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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