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益洲
律师
近期处理了几起继承民事纠纷,其中涉及到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况,尤为复杂。其中一个案件,当事人A的母亲B先去世,与A的父亲C婚内购置房产一套,成为继承的标的物;B去世时,B的母亲也就是A的姥姥D还在世,并且与A和C共同生活,但B去世之后不久,D也去世了,此时B的遗产(房产)仍未实际继承和分割,更糟糕的是,D的另外两个子女E 和F(即A的舅舅、姨娘)提出来要转继承姥姥D应当继承B的那部分房产。现在争议的是,对于姥姥应当从其去世的女儿B继承的房产份额,在被舅舅、姨娘转继承时,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因为B先于D去世)?如果是,那么A就有权作为姥姥的转继承人。也就是说,在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为继承?对此,其实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从转继承制度实际是二次继承,即两次继承事件的合并的角度讲,可以代为继承,那么,B先于D去世,则A作为B晚辈直系血清,有权作为其姥姥的代为继承人,但实际还是继承的是他母亲B的遗产。另一种可能性是不适用代为继承,理由是代为继承仅针对死者本人遗留的财产,而不应包括其从其他人继承而来的遗产。总之,这种复杂的继承案子,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总结和观察,也希望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
2021-03-07 19: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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